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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湘潭(德国)工业园发展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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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园区建设推动工业化进程的精神,加速湘潭(德国)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带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决定对园区制定如下规定:
一、园区定位
利用湘潭先进制造业基地、伟人故里、人力资源丰富等优势,与德国先进制造技术和管理、优秀品牌相结合,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名城、名牌、集群生产的集聚效应,形成区域工业竞争优势和园区品牌特色,重点发展机电、建材、环保三大产业,将园区建设成为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基地、中德环保产业基地。
二、项目入园条件
1、入园项目必须服从园区规划,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环保要求,绿化率不低于35%。
2、入园项目总投资应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地规模与生产规模要相一致,平均年产值不低于4500万元人民币/公顷,投产后三年内年缴税收达到225万元人民币/公顷以上(按项目占地面积测算)。
3、入园企业必须是生产型的工业企业,且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土地用途,并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投入。
三、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免二减三”);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凡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2年内其企业所得税高新区所得部分作为对企业的扶持拨付给该企业。
4、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年递增达20%的企业,对其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所得部分作为产业贡献奖,全额奖励给个人。
5、对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到位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高新区缴付其相应生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6、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到位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基础上(下同)享受50%的地价优惠;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外资实际到位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入园企业,享受30%的地价优惠,其地价优惠部分由高新区缴付。
7、对采用租赁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8年内由高新区缴付土地租金;对租赁厂房的企业,按被租厂房建筑面积计算,年缴税800元人民币/m2以上的,由高新区缴付三年厂房租金。
8、园区内企业基本建设的工程报建费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只收取建筑企业劳保基金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两项。其他市本级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承担。
四、服务与管理
1、园区实行委托授权,统一管理,开放式运行。高新区负责组织和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法律、金融、信用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对入园企业由高新区招商部门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服务,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其手续费除缴省以上的外全免。
3、凡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为促进企业发展制定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企业有违规行为,必须追究相应责任的,在适应法规政策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随国家法律政策变更可作相应调整。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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