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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引进外资的积极性,加快高新区开发建设步伐,依据中共湘潭市委潭市发[2002]10号文件精神和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经投资方确认与我区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人在我区设立企业,依法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直接介绍人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既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同一项目引资介绍人有两人以上的,以引资项目单位确认的招商中介登记者为代表。
第三条 奖励程序
1、对象确认:奖励对象在引进投资前,应到区招商局填写《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以备确认奖励对象。
2、奖励申报:引资者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企业入库税收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对中介人的确认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区招商局填写《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3、奖励审查:区招商局接到奖励申请后,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机构及区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4、奖励确认:区招商局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奖励发放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我区对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实行按到位资金或入库税额两套计奖办法,原则上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项目按到位资金计奖,引进区外境内资金项目按入库税额计奖。
(一)按到位资金计奖办法
1、引进境外资金投入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奖励基数的1%计算奖金。
2、引进境外资金投入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项目,按奖励基数的5‰计算奖金。
3、原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奖金总额的60%奖励给投资方,4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其中60%可奖励给有功人员。
4、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无偿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提取工作经费,其中40%奖励有功人员。
5、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含港、澳、台地区)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
(二)按入库税收计奖
从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以连续二年(24个月)的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工业项目按20%、除房地产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项目按10%计算奖金,分年度兑现。
奖金均以人民币发放;其个人收入所得税应纳税额在颁奖时按规定一次性扣除。
第五条 奖金来源
以税收入库核定奖金来源,地方税全部缴入区财政的由区财政奖励,地方税部分入区的按入区比率由区财政奖励。
第六条 其他
1、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管委会将追缴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潭高办发[2003]10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已按潭高办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3、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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